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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外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

a)外国对外机关以及领事机构首脑,外交人员,领事在职人员  ,军事人员,外交机关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及服务人员,还有其家庭成员;

b)大众传媒代表及其家庭成员;

c)国际政府组织及外国政府组织在职人员因公务前往乌兹别克斯坦者,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组织代表人员,同时总部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组织的国家代表人员,并且人员符合该组织或者相关协议的条款文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家人也是;

2.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的代表指定人员出示委派卡并且在其护照上的有关于委派的直接证据.

3.为获取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外国公民委派规定方面的完整信息需直接前往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

委派到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门的外国公民

委派到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门的外国公民:

非国家非贸易组织工作人 员,包括 宗教组 织,代表人员及国际和国外非国家非贸易组织分支的外国公民,同时还有其赡养的家庭成员。

委派费用:

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

拒绝委派的情况所付金额不予退还。

为更换丢失或者损坏的卡而办理新委派卡要收取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通过委派决议

1. 在通过关于委派决议时出示委派卡.

2. 委派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委派未达到18周岁的孩子需在护照或者文件上标注个人证明,父母一方的委派数字下的印章.

4. 被委派的外国公民的临时户口按照法律规定流程办理

5. 委派期限到期,同时停止外国公民的劳动行为和最终形成应将委派卡归还至司法部。

通过拒绝委派的决议

通过司法部门拒绝委派的决议不晚于3个工作日以书信形式向非国家非贸易组织告知此事。

同时司法部门有权不对所通过决议进行评论。

停止委派效力

终止或者取消非国家非贸易组织行为,同时外国公民违反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会导致委派失效,意味着外国公民不能继续在乌兹别克斯坦领土停留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民必须在司法部所指定的期限内离开乌兹别克斯坦

委派卡

1.在做出委派决议的情况下颁发委派卡;

2.收到委派卡的外国公民在其有效期内颁发入境签证;

3.委派卡授权非国家非贸易组织的外国工作人员仅仅在所接收组织实行劳动行为;

4.委派卡持卡人与所停留国家地位无关,必须: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

不干涉乌兹别克斯坦内政;

为完成法定目的和任务使用 非国家非 贸易 组织场所及其他财产;

尊重在乌兹别克斯坦停 留地的文 化、习俗、传统及人民生活习惯。

5.委派期限到期,同时停止外国公民的劳动行为和最终形成应将委派卡归还至司法部

向司法部提交委派申请的必要文件

提交有负责人或者授权者表示接受非国家非贸易组织的公民的署名。

申请需附加以下文件:

1)外国公民的个人单(附注)

2)外国公民的四张彩色照片(3*4规格);

3) 外国公民接受在非国家非贸易组织 工作 并 有授权人签名的证明书,对于国际和外国非国家非贸易组织代表和分部应按照规定认证或者标注(需要准确说明和补充)

4)关于没有患艾滋病毒的医疗机构证明;

5)外国公民护照复印件;

6)证明支付金额的银行支付文件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孩子,需提供所规定的第1、2、5点的相关文件。没有护照的情况需提供个人证明的文件复印件

司法部门对委派申请的受理期限

申请从提交申请当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理;

司法部门有权利在必要情况下对相关组织提交的委派材料进行规定外的调查,与之相关的申请审理期限可能延期,但不超过15天。

司法部所受理的外国公民委派期延期

为延长外国公民委派期限非国家非贸易组织在不超过45天并在委派期结束之前应该向司法部门提交附有相关文件的申请。

委派卡的丢失或者损坏

1.委派卡持有人的委派卡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应在不晚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非国家非贸易组织和司法部;

2.为了办理新的委派卡应向司法部提交附有以下文件的申请:

  • 失物招领证明(丢失委派卡的情况);
  • 刊登在定期印刷刊物的关于丢失 无效委 派卡 的证明告示;
  • 委派卡原件(委派卡受损的情况);
  • 外国公民的四张彩色照片(3*4规格);
  • 关于规定数额支付的银 行付款文件,用于颁 发新的委派卡替代所丢失或者作废的委派卡;

3.申请受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授予收到新委派卡的外国公民相应委派号并且相关信息将录入登记表。

替代所丢失或者作废的委派卡而办理的新委派卡需收取工资的百分之50

委派费用: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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