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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марта ўқилди

海关监管

在实行海关监管时,海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要求提交物品和运输工具用以检查,同时提供必要文件;
  • 检查物品和运输工具,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自然人进行检查;
  • 实行外汇管制;
  • 取缔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样品和样件以便海关监管;
  • 按照规定程序审理违反海关法的材料,并根据相关法律将自然人和法人绳之以法;
  • 依照法定程序扣留并停止使用违反海关法的物品和车辆;
  • 进行调查并迅速展开搜寻行动;
  • -采取技术和专门手段检测海关违法行为。

自然人携带非商业目的物品的申报

1.自然人手提行李和随身行李中所携带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物品运输申报的一般规定:

  • 在物品展示的同时通过海关边境进行跟踪;
  • 携带物品者未满十六周岁的,需要陪同人的声明;

物品申报者承担提交给海关当局的信息准确性的责任。

2.为申报所携带物品可以实行双通道制度 旅客海关申报模板。

海关监管下的双通道制度

红色通道,绿色通道,过境,海关,申报,机场

在公路、铁路和航空检查站,海关监管、申报和旅客及行李的检查按照规定流程实行双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

  • 指定给进出境旅客携带手提行李和随行行李里用于非商业目的物品时使用。

该物品进行口头申报,相关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除外,同时还有价格和(或)数量超过免税进口的限值和限量的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物品。

“红色通道”

  • 指定给进出境旅客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使用,以及手提箱和随身行李中按照旅客意愿进行申报的货物。

红色通道

“红色通道”的通行身份是向海关部门声明该通行人员携带需要书面申报的物品。

通过“红色通道”的外国公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单

绿色 通道

绿色通道的物品申报以口头形式进行。

“绿色通道”的入口标志由白底的绿色八角形特殊图形符号表示,以及由乌兹别克语、俄语和英语写成的绿色标志“绿色通道”“无需报关”

“绿色通道”的通行身份是向海关部门声明该通行人员没有携带需要书面申报的物品

若发现或者有信息是关于所运输的物品是被禁止或者被限制的情况,而价格和(或)数量超过进口限额但无需征收关税、进行海关申报的物品,海关部门负责人员有权根据当事人情况采取相关海关监管形式,以确保其遵守海关法规。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边境的进出口现金外币

进口和出口的现金外币超过2,000(两千美元)美元,需要向海关监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给其工作人员。

进口现金外币:

根据海关监管规则,允许无限量地将现金外币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境内。

出口现金外币:

按照海关监管规则,允许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的自由出口等于或不超过5,000(五千)美元等值外币。

出口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由非居民在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时填完旅客海关申报单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外币现金数额不低于出口外币现金数额。

如果外币现金出口超过对非居民规定的数额—非居民或者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按照规定的程序举办的竞赛、比赛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者,凭借已确认合法性的收取外币现金文件进行出口。

  • 不允许把出口额超过5,000(五千美元)美元的现金外币的文件转交给他人

乌兹别克斯坦进出境物品

自然人携带不征收关税的物品入境乌兹别克斯坦(关税,增值税)
  1. 无需收取关税的进出境物品的最大定额,数额为:
  • 2000(两千美元) — 通关时经过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机场;
  • 1000(一千美元)—通关时进过乌兹别克斯坦国境的铁路和河流检查站;
  • 300(三百美元) - 通关时经过乌兹别克斯坦国境边的道路(行人)检查站;
  • 一个日历季度内1000(一千)美元 - 用于运送到国际快递物品中的个人地址的物品;
  • 100(一百美元) - 用于通过国际邮件发送到个人地址的物品。

某些不收关税的入境物品标准:

自然人携带不收取关税的入境物品

物品名称

入境物品标准,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

1.

酒类产品,包括啤酒

总量不超过2升

2.

各类烟草制品

总量不超过5包

3.

香水和淡香水

总数不超过3瓶

4.

珠宝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

总重不超过65克

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边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公约)的公路(行人),铁路和河流检查站进口的不收关税的入境物品的数量标准
  • 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边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公约)的公路(行人),铁路和河流检查站进口的不收关税的入境物品的数量标准

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边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公约)的公路(行人),铁路和河流检查站进口的不征收关税的物品的进口数量定额   

 

物品名称

数量

周期

1.

冰箱

1

6 个日历月

2.

冷冻器

1

6 个日历月

3.

空调

1

6 个日历月

4.

洗衣机

1

6 个日历月

5.

吸尘器

1

6 个日历月

6.

燃气灶

1

6 个日历月

7.

电磁炉

1

6 个日历月

8.

电视

1

6 个日历月

9.

微波炉

1

6 个日历月

10.

烤箱

1

6 个日历月

11.

电动绞肉机

1

6 个日历月

12.

熨斗

1

6 个日历月

13.

吹风机

1

6 个日历月

14.

食品加工机

1

6 个日历月

15.

电话机,包括手表式

1

6 个日历月

16.

电脑设备

1

6 个日历月

17.

打印机和多功能办公设备

1

6 个日历月

18.

平板电脑

1

6 个日历月

19.

笔记本电脑

1

6 个日历月

20.

餐具

1 套

6 个日历月

21.

其他物品**

每件2公斤(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但总重量不超过10公斤

1 个日历月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规定期间乌兹别克斯坦物理PPGG的第一个交叉点。

确定经过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点的事实依据是提供给海关当局的边境服务部门的标记,该标记印在自然人的护照上。

当进口上述任何超出既定规范和/或周期的物品时,将按照规定收取海关费。

 

不提交申报单的乌兹别克斯坦出境物品

规定自然人不提交海关申报单从共和国出口物品的限定金额为5,000(五千美元)。

自然人携带某些出境类型物品定额

物品名称

入境物品标准,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

1.

酒类产品,包括啤酒

总量不超过2升

2.

各类烟草制品

总量不超过5包

3.

香水和淡香水

总数不超过3瓶

4.

珠宝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

总重不超过65克

上述标准范围内的进出境物品在没有其强制性书面申报单时实行。

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口到乌兹比克斯坦境内:

1)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制毒原料(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旨在破坏国家和社会制度,侵犯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以及煽动战争 ,恐怖主义,暴力,民族主义和宗教敌意,种族主义及其类型(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印刷品,手稿,版(印画的锌版、铜板等),绘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录像和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录音机,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物品;

3)便携式激光发射器;

4)爆炸物和起爆装置

5)无人驾驶飞行器。

禁止从乌兹别克斯坦出口:

1)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制毒原料(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谷物(小麦,燕麦,大麦,大米,玉米,荞麦);烘焙制品(糕点,馅饼,家庭烘焙除外);面粉,米;家畜,家禽,肉类和食用肉类副产品,家禽副产品;糖;植物油;制革原料(以及非标准皮革),毛皮原料,包括karakul皮革(以及非标准皮革);废料,有色金属废料;有可能解开的丝绸茧,丝绸原料(无捻),丝绸废料(包括不能放卷的茧,丝线废料和软化废料);废品,边角料和金属废料(残渣),聚酯合成纤维。

乌兹别克斯坦进出境文化财产规定

由外国公民(包括外交部和领事馆负责人)临时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财产,应指明其相应的海关文件。

海关文件是运回该文化财产的依据

带有海关部门印记的乐器和弓箭的护照是从乌兹别克斯坦无阻碍运回文化财产的依据

乌兹别克斯坦出境文化财产规定

文化财产的定义:

文化财产是物质世界的可移动对象,具有民族的、历史的、艺术的、科学认识的、精神道德意义和其他文化意义。

文化财产的分类对象由以下部分组成:

  • 与国家生活中的历史事件,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科学技术史以及与生活和活动有关的杰出人士(国家政治,公众人物,思想家,科学家,文学,艺术)有关的对象;
  • 与发生在人民生活中的历史事件,社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相关的对象,以及与杰出人物(国家领导人物,政治家,公众人物,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的生活和事迹相关的对象;
  • 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其他文化价值的武器种类;
  • 含有贵重金属和宝石的艺术珍品;
  • 考古发掘或考古发现的出土文物,土壤样本,考古,地质和其他样本而获得的物品及其碎片;
  • -由任何素材和任何材料制成的纯手工绘画和图画;
  • -由任何材料制成的原创雕塑作品,包括浮雕;
  • 由任何材料制成的原创艺术作品和运用蒙太奇手法的作品;
  • 具有文化使命的艺术装饰物;
  • 民族标志性物体;
  • 雕刻,版画,石版画,木版画,其他类型的图形及其原始印刷形式;
  • 实用装饰艺术品(玻璃,陶瓷,木材,金属,骨头,布料和其他材料制成的艺术品);
  • 传统民间工艺品;
  • 建筑,历史,艺术纪念碑和纪念性艺术纪念碑的组成部分和残片;
  • 古书,以及代表历史,科学艺术,文学意义的印刷作品,独品或者一套;
  • 罕见的手稿和纪录片,档案文件;
  • 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和摄影材料;
  • 乐器;
  • 集邮,古钱,和其他收藏品的物品;
  • 硬币,勋章,奖牌,邮票,明信片(信封)和其他收藏品;
  • 矿物学,古生物学,解剖学等科学领域所感兴趣的罕见的动植物标本和样本;
  • 日常生活和科学仪器,具有普遍和文化意义的器具(钟表,气压计,秤,双筒望远镜,摄影,电影摄影机,缝纫机等);
  • 其他可移动物体,包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或其他文化意义的副本,以及受国家保护的物品,例如历史和文化纪念碑。

不要求出口许可证的文化财产:

对于以下在近50年内创建的文化财产不要求出口许可证:

  • 植毯,地毯,刺绣,suzane(全部为机器制造);
  • 电子乐器;
  • 绘画、圣象的复制品,艺术、唱片集;
  • 陶瓷,瓷器,水晶,玻璃,木材,大型工厂生产的金属(国外生产除外)制品和纪念品;
  • 由1或2卷组成的艺术、儿童、通俗读物,乐谱出版物;
  • 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学者和专家、在乌兹别克斯坦学习的外国公民在科学和技术交流中获得的科学和教育文献,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的学者,专家,学生和被派往国外的学生;
  • 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的有国家样本的现代珠宝制品;
  • 具有勋章证书或者获奖证书的个人奖励;
  • 民间工艺品和实用装饰艺术(表)品。
  • 视听制品和录音片。

要求出境许可证的文化财产及其办理规定

从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近50年内创造的文化财产,没有规定必须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文化财产证书。

为获得相关证书文化财产所有人必须向乌兹别克斯坦文化部提交:

  • 申请书
  • 出境物品的声明清单
  • 出境物品

出境印刷作品需提供两份清单。

申请书审理期限:

  • 10天

有效期:

  • 自颁发日起的3个月

坚决不应出口的文化财产:
  • -创造于50及50年前;
  • -被列入国家保护名册和清单中;
  • -长期保藏在博物馆、信息和图书馆机构、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其他知识库中。

 

从乌兹别克斯坦临时出口的文化财产

1.临时出口文化财产可能实现的情况:

  • -用于举办展览;
  • -用于进行修复工作和科学研究;
  • -与戏剧,音乐会和其他艺术活动有关;
  • -用于装扮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和代表处;
  • 用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情况。

2.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依据是由乌兹别克斯坦文化部颁发的证明书。

为收取临时出口文化财产证明书需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

  • 与接收方就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目的、期限和条件所达成协议书;
  • - 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财产保护协议保险单(合格证,证明书,收据);
  • -所接收国家的国家机关关于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安全和及时返还的书面保证。

3.拒绝颁发临时出口文化财富证明书的依据:

  • -没有提交以上文件;
  • -所申请出口的文化财产,不允许改变其保存条件;
  • -申请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得到确认;
  • -文化财产是所有权争议的对象;
  • - 在计划出口文化财产的国家,发生了自然灾害或出现了阻止保护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其他情况。

产品的民间艺术和手工艺,创造了过去的50年,其中出口不需要证书

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进口没有国家注册和没有办理海关手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用于自然人在国内停留期间的私人使用;
  • 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的患者根据医疗机构所确认的诊断书,在疗程内使用;
  • 治疗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的国际科学,文化,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以及国际考察活动的参与者;
  • 包括抵达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急救车的成员
  • 《关于自然人使用的药品和医疗产品进出口程序条例的确认》

供个人使用

未提交所居住或停留国家医疗机构颁发的文件,允许个人使用的进出口情况:

  • 最多有10种不同种药剂物的药品,每种药品不超过5包;
  • 用于医疗目的的药物数量不超过5个。

同时每一包应包含:

  • 固体(片剂,糖衣丸,颗粒,粉末,胶囊)型药物
  • 不超过100颗;
  • 用于配制液体的药剂
  • 不超过500克;
  • 用于顺势疗法的颗粒型药物
  • 不超过50克;
  • 用于口服输液和溶液
  • 不超过500毫升;
  • 注射溶液 - 不超过10安瓿或不超过10个小瓶;
  • 外用药物 - 不超过200毫升或200克。

药品和医疗产品应使用制造商的包装。

当大量进口时,自然人应向海关部门提交由居住国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其中标明了供其个人使用的药品名称,其药用形式和治疗过程的推荐疗程。

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允许进口的麻醉药品

  • 不超过7日所要求的量;
  • 有居住或停留国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时,文件明确其治疗过程的建议用量。

允许进口精神药物

  • 在治疗过程中,最多使用5种不同种药剂物的药品,每种药物不超过2包;
  • 无需提交文件供个人使用

在经过海关边界的检查站时,自然人必须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对于麻醉药品 - 向海关当局提交由居住国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文件上指明药品名称,剂型和治疗过程的推荐使用量。

如果超过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和向海关当局申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名称和数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扣押和销毁多余部分。

外国自然人用于非商业目的临时进口车辆

1.当海关入境点的雇员将外国车辆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时,将发出两份特殊表格“退还车辆的义务”。当进口外国车辆到乌兹别克斯坦时由海关入境点的工作人员分发两份专门表格《运回车辆保证书》

2.为办理表格,外国车辆的车主(司机)必须提交:

  • 公民护照;
  • 车辆登记证明书;
  • 其他口头信息。

3.表格的第一份副本保留在入境海关的档案管理处,第二份副本发给外国车辆(司机)的所有者。

4.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外国车辆时,其所有人(司机)必须始终随身携带《运回车辆保证书》。

5.该车辆在海关区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日历年的90(九十)个日历日。

6.进口车辆的时间超过此期限的,每个逾期收款日的付款金额为每立方厘米发动机容量每天0.0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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