Шрифт ўлчами
Кўриниш
在实行海关监管时,海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自然人手提行李和随身行李中所携带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物品运输申报的一般规定: 物品申报者承担提交给海关当局的信息准确性的责任。 2.为申报所携带物品可以实行双通道制度 旅客海关申报模板。
红色通道,绿色通道,过境,海关,申报,机场 在公路、铁路和航空检查站,海关监管、申报和旅客及行李的检查按照规定流程实行双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 该物品进行口头申报,相关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除外,同时还有价格和(或)数量超过免税进口的限值和限量的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征收消费税的进口物品。 “红色通道” “红色通道”的通行身份是向海关部门声明该通行人员携带需要书面申报的物品。 通过“红色通道”的外国公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单 绿色通道的物品申报以口头形式进行。 “绿色通道”的入口标志由白底的绿色八角形特殊图形符号表示,以及由乌兹别克语、俄语和英语写成的绿色标志“绿色通道”“无需报关” “绿色通道”的通行身份是向海关部门声明该通行人员没有携带需要书面申报的物品 若发现或者有信息是关于所运输的物品是被禁止或者被限制的情况,而价格和(或)数量超过进口限额但无需征收关税、进行海关申报的物品,海关部门负责人员有权根据当事人情况采取相关海关监管形式,以确保其遵守海关法规。
进口和出口的现金外币超过2,000(两千美元)美元,需要向海关监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给其工作人员。 根据海关监管规则,允许无限量地将现金外币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境内。 按照海关监管规则,允许乌兹别克斯坦境外的自由出口等于或不超过5,000(五千)美元等值外币。 出口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由非居民在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时填完旅客海关申报单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外币现金数额不低于出口外币现金数额。 如果外币现金出口超过对非居民规定的数额—非居民或者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按照规定的程序举办的竞赛、比赛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参赛者,凭借已确认合法性的收取外币现金文件进行出口。
自然人携带不收取关税的入境物品 № 物品名称 入境物品标准,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 1. 酒类产品,包括啤酒 总量不超过2升 2. 各类烟草制品 总量不超过5包 3. 香水和淡香水 总数不超过3瓶 4. 珠宝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 总重不超过65克 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边境(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公约)的公路(行人),铁路和河流检查站进口的不征收关税的物品的进口数量定额 № 物品名称 数量 周期 1. 冰箱 1 6 个日历月 2. 冷冻器 1 6 个日历月 3. 空调 1 6 个日历月 4. 洗衣机 1 6 个日历月 5. 吸尘器 1 6 个日历月 6. 燃气灶 1 6 个日历月 7. 电磁炉 1 6 个日历月 8. 电视 1 6 个日历月 9. 微波炉 1 6 个日历月 10. 烤箱 1 6 个日历月 11. 电动绞肉机 1 6 个日历月 12. 熨斗 1 6 个日历月 13. 吹风机 1 6 个日历月 14. 食品加工机 1 6 个日历月 15. 电话机,包括手表式 1 6 个日历月 16. 电脑设备 1 6 个日历月 17. 打印机和多功能办公设备 1 6 个日历月 18. 平板电脑 1 6 个日历月 19. 笔记本电脑 1 6 个日历月 20. 餐具 1 套 6 个日历月 21. 其他物品** 每件2公斤(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但总重量不超过10公斤 1 个日历月 这些规则仅适用于规定期间乌兹别克斯坦物理PPGG的第一个交叉点。 确定经过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点的事实依据是提供给海关当局的边境服务部门的标记,该标记印在自然人的护照上。 当进口上述任何超出既定规范和/或周期的物品时,将按照规定收取海关费。 规定自然人不提交海关申报单从共和国出口物品的限定金额为5,000(五千美元)。 № 物品名称 入境物品标准,以一个自然人为单位 1. 酒类产品,包括啤酒 总量不超过2升 2. 各类烟草制品 总量不超过5包 3. 香水和淡香水 总数不超过3瓶 4. 珠宝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 总重不超过65克 上述标准范围内的进出境物品在没有其强制性书面申报单时实行。 1)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制毒原料(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旨在破坏国家和社会制度,侵犯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以及煽动战争 ,恐怖主义,暴力,民族主义和宗教敌意,种族主义及其类型(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印刷品,手稿,版(印画的锌版、铜板等),绘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录像和音频产品,录音(唱片),录音机,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物品; 3)便携式激光发射器; 4)爆炸物和起爆装置 5)无人驾驶飞行器。 1)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制毒原料(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谷物(小麦,燕麦,大麦,大米,玉米,荞麦);烘焙制品(糕点,馅饼,家庭烘焙除外);面粉,米;家畜,家禽,肉类和食用肉类副产品,家禽副产品;糖;植物油;制革原料(以及非标准皮革),毛皮原料,包括karakul皮革(以及非标准皮革);废料,有色金属废料;有可能解开的丝绸茧,丝绸原料(无捻),丝绸废料(包括不能放卷的茧,丝线废料和软化废料);废品,边角料和金属废料(残渣),聚酯合成纤维。
由外国公民(包括外交部和领事馆负责人)临时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财产,应指明其相应的海关文件。 海关文件是运回该文化财产的依据 带有海关部门印记的乐器和弓箭的护照是从乌兹别克斯坦无阻碍运回文化财产的依据 文化财产的定义: 文化财产是物质世界的可移动对象,具有民族的、历史的、艺术的、科学认识的、精神道德意义和其他文化意义。 文化财产的分类对象由以下部分组成: 对于以下在近50年内创建的文化财产不要求出口许可证: 从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近50年内创造的文化财产,没有规定必须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文化财产证书。 为获得相关证书文化财产所有人必须向乌兹别克斯坦文化部提交: 出境印刷作品需提供两份清单。 申请书审理期限: 有效期:
1.临时出口文化财产可能实现的情况: 2.临时出口文化财产的依据是由乌兹别克斯坦文化部颁发的证明书。 为收取临时出口文化财产证明书需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 3.拒绝颁发临时出口文化财富证明书的依据:
产品的民间艺术和手工艺,创造了过去的50年,其中出口不需要证书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进口没有国家注册和没有办理海关手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未提交所居住或停留国家医疗机构颁发的文件,允许个人使用的进出口情况: 同时每一包应包含: 药品和医疗产品应使用制造商的包装。 当大量进口时,自然人应向海关部门提交由居住国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其中标明了供其个人使用的药品名称,其药用形式和治疗过程的推荐疗程。 允许进口的麻醉药品 允许进口精神药物 在经过海关边界的检查站时,自然人必须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对于麻醉药品 - 向海关当局提交由居住国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文件上指明药品名称,剂型和治疗过程的推荐使用量。 如果超过医疗机构签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和向海关当局申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名称和数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扣押和销毁多余部分。 外国自然人用于非商业目的临时进口车辆 1.当海关入境点的雇员将外国车辆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时,将发出两份特殊表格“退还车辆的义务”。当进口外国车辆到乌兹别克斯坦时由海关入境点的工作人员分发两份专门表格《运回车辆保证书》 2.为办理表格,外国车辆的车主(司机)必须提交: 3.表格的第一份副本保留在入境海关的档案管理处,第二份副本发给外国车辆(司机)的所有者。 4.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使用外国车辆时,其所有人(司机)必须始终随身携带《运回车辆保证书》。 5.该车辆在海关区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日历年的90(九十)个日历日。 6.进口车辆的时间超过此期限的,每个逾期收款日的付款金额为每立方厘米发动机容量每天0.0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