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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其他国家人员的临时户口办理

1. 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到达乌兹别克斯坦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赴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门,包括地区(市级)内务管理(部门)公民移民办事处

*办理临时户口三个工作日从到达日之后第二天00:01点算起(经过乌兹别克斯坦国界通行检查站)

临时护照形式

由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所办理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临时护照为以下形式

1. 通过所在地和治疗机构:

旅游-信息中心管理 处通知,治疗机构分部 方 式按照专门电子自动化程序通过他们的定居或者运行网站或者邀请(接受)人,包括旅游操作员—在旅程结束之前;

2. 所邀请(接收)的赴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住所因为私事作为非商业目的提供:

如果通知所邀请(接收)自然人的期限超过30天,-在定居时刻登录专门电子自动程序网站或 -在3天内(排除节假日和周天)通过 写信 到 内务部门。

如果其停留期限不超过30天,-通知在3天以内(排除节假日和周天) 只能通过写信到内务部

3.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亲自办理临时户口

在到达之后 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前往 旅游 信息中心或者附近分布工具或者登陆专门电子自动程序—通过 填写完成以上 跟踪路线 所 指 定的居民点

4. 住在所提供的民宅(公寓)的房屋所有人要有关于该住处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是通过网上的电子模板写成的

所提供必需文件:

临时户口有效期为30天的邀请(接收)人同意登陆专门电子自动程序并且借助于该网站支付旅行(宾馆)费用

以下文件的电子版发送至境内内务部门:

申请书;

被邀请 的无国籍人的相关文 件或者护照 复 印版;

住房所有人 对临时户口的书面 同意书复印版 以及证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文件;

所支付旅行(旅馆) 费用(向内务部提 交书 面请求的情况)票据

对于临时户口超过于30天的邀请(接收)人,需向自己所处的内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邀請(主持)人員,組織應向其所在地的內政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所接收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

护照或者无国籍人相关文件;

住房 所有人对办理 临时护照的书 面协议 以及对确定住房法律权利的文件;

关于所支付国家规费的票据

费用

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在出境签证有效期内办理临时户口并且在签证有效期内延期临时户口:

一个月 免费

两个月  40美元

三个月  30美元

六个月  100美元

一年    200美元

三年    300美元

独联体成员国公民以及曾是独联体成员国的人员办理临时户口携带之前没有公民标记的苏联户口

一个月 免费

一个月到六个月  5美元

超过六个月  10美元

来自共和国其他地区拥有居住证的人员办理临时户口

1. 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居住证的人在三天内从一个地区赴另一地区必须前往内务部,包括内务管理(部门)地区(市)公民移民办事处

2. 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居住证并且前往宾馆、治疗机构、疗养院、休养所等其他相似机构,应携带居住证或者通行文件前往这些机构的管理处登记出行目的

需提供必需文件:

申请表;

无国籍人的居住证或者通行文件;

出现证明—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

居住文件原件(需带原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人 关于所提供住房 面积或者经公 证的保证声明(协议)(本人无法亲自提交的情况).

用于支付注册的国家规费票据.

国家规费:

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在入境签证有效期内办理临时户口和在签证延期有效期内延期临时护照

1个月 不收费

2个月 40美元

3个月 60美元

6个月  100美元

1年    200美元

3年    300美元

对于独联体国家公民以及来自独联体成员国具有原苏联护照,其护照没有公民标记的人员办理临时户口,其期限为:

1个月以内  免费

1个月到6个月  5美元

超过6个月   10美元

审理期限:

公民信息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核所提交的文件之后在一天内办理标注相应标记的临时户口、居住证或者颁发 带有BARE-CODE的临时户口单

临时户口的有效期:

没有从长期户口出名的情况下有效期为3天到6个月

 

临时户口延期

为延长外国公民和所邀请(接收)无国籍人的临时户口,组织应在临时户口到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内务部门办理。

在以下要求的基础上办理延期:

所受理机关的书面申请;

所邀请(接收)人、组织的书面请求;

外国公民 及无国籍人本人 的书面申请,对其 不采用签证制度或者采用简化颁发签证规定,作为没有被邀请的第三人或者游客(对于游客—在行程有效期内)但是要在签证有效期内

从临时户口除名

被临时户口除名:

1)外国政府及国家元首、议会及代表团成员、代表团的技术人员、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

2)由联合国颁发护照的人员;

3)派驻外交部人员;

4)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5)在节假日或者在三天内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6)完成旅程人员,如果其在乌兹别克斯坦每一个具体的居民点内所停留期限没有超过三天,并具有实际停留的证明文件(证明接受服务或者得到商品的文件)。同时没有在一个居民点连续登记;

7)外国军事飞机乘务组或军事法庭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前往乌兹别克斯坦;

8)是国外交通运输方式乘务组的一员,在国际线路运输货物和乘客,同时所在城市和居民点在所完成的运输路线,其中包括目的地;

9)外国非军事法庭小组成员,同时处在驻防军区和边界区,而组织这些人员出行参观—赴乌兹别克斯坦其他城市;

10)国际航线空中公民法庭机组成员,国际铁路运输列车乘务组成员,位于机场或者站台,在有效的行程表内任命。

重要: 临时户口办理的特殊情况:

1. 办理临时户口不能

得到享有居住权

在塔什干 及塔什干州得 到长期工 作和社 会 保障

2. 外国人办理临时户口,从一个地区前往乌兹别克斯坦任何地区,需在学习期间从原来居住地迁移户口.

***教育机构 领导人通知, 所办理临时户口 根据临时停留地在受理日办理关于:

具体地区;

-收到高等院校假期;

-从教育机构免职;

在以上通知的基础上取消临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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